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2020年1月15日晚,某小区居民楼楼道一层入口处发生火灾,四层住户廖某在沿着楼梯间向下逃生过程中,被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灼热气流烧伤。
经鉴定,事故造成廖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损伤致残程度为四级;容貌中度毁损达四项,损伤致残程度为六级;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事故造成廖某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戴假肢辅助。
经查,起火点位于该居民楼2层,系2层业主王某大量堆放其收集的废旧纸箱等易燃杂物引起火灾。同时,物业公司虽在事发前曾提示王某清理其在楼道内堆积的易燃物,但在劝阻无效后,物业公司并未主动清理,亦未将相关情况向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为此,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王某作为堆放易燃物品的行为人对火灾发生具有过错,故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对本次火灾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侵权造成的损失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和遗留火种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因火种遗留人并不明确,加之王某长期堆放杂物责任更重,据此确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物业公司,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排除火灾隐患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于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可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