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四川省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有效打击了“老赖”拒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夏某某不履行广安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陈某浩、陈某、周某遂于2016年向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夏某某将其与母亲李某某共有的房屋所占份额处置变现用于偿还借款,剩余款项分期偿还。之后,被告人夏某某不仅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甚至将房屋所占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某,以逃避执行。
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综合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勿自作聪明地自导自演“虚假交易”“撒泼耍赖”“净身出户”等戏码来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谨防最后老赖行为变犯罪。(文: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