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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花桥法庭携手驻镇检察官撑起未成年人法治蓝天
2021-12-21 10:42:31 来源:本站 编辑:李晓岚

近日,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广安区法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该案的两名原告小欣、小宇均系未成年人。

二原告的母亲江某曾向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二原告的父亲邓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后江某长期独自在外务工,小欣、小宇则一直随父亲邓某生活。因母亲江某一直不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小欣、小宇的父亲邓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江某诉至法院。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案件承办法官与驻镇检察官充分沟通、协调配合,从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司法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多次联系江某,向其充分释明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免除,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的合法权利不因任何事由丧失的法律规定,以及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伦理意义,引导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子女创造好的成长条件。虽经法官与检察官数番努力,但因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始终无法调和。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江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各500元。    多做一点,孩子的成长空间会多一些温暖,再多做一点,孩子的成长道路便多一份保障。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秉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借助外力,凝聚合力,与驻镇检察官一道,以最大的耐心和爱心,运用司法手段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一片蔚蓝。     法官说法:夫妻未离婚,仍应支付抚养费    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安区法院  冯玲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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