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青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本案从立案至审结仅用时7天,快速、有效地打击了老赖拒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
(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青某未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广安分行)遂向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广安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向青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调查了青某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但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成都农商行广安分行的申请,该院依法保全冻结了青某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执行局组织双方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青某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全部取出用于偿还该债务,剩余款项每月还1000元,三年内履行完毕案件全部义务,该院遂解除了对青某公积金账户的冻结。账户被解冻后,青某却违反协议约定内容,将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挪作他用,且在该院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后,也未如期交出款项。广安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今年10月25日向该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青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宣判前积极主动偿还了借款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青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综合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权威。该案的审结,既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为执行工作助力助威,同时也在告诫所有的被执行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躲避、耍赖、观望等方式来摆脱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广安区法院 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