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既买不来也借不到,我们作为中华儿女都应当倍加珍惜和保护。
近日,江油法院刑庭审结了一起4人犯盗伐林木罪案件,四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法院查明,2020年11月,康某与王某合谋从江油市大康镇某村村民处购买马尾松采伐,约定由王某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后康某邀约张某入伙负责提供购买林木资金及对出售林木的资金进行结算。同月,康某等人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村村民陶某承包的位于大康镇某村五组的集体林木,并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砍伐马尾松后销售至江油市某木业厂。月底,康某又邀约李某入伙负责砍伐现场安全。康某等人以6千元的价格从村民蒋某处购买了位于大康镇某村五组的集体林木,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马尾松并销售至江油市某两处木业厂,四被告人平分所得钱款。同年12月,康某单独联系村民鲁某,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大康镇某村五组的集体林木,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马尾松并销售。经鉴定,采伐的马尾松市场准价格为180元/立方米,涉案树木价值9千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使生态环境资源遭受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愿意按照《康某、王某、张某、李某滥伐林木复绿补植方案》补植树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经法院合议庭审理后,判决:康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四被告每人的违法所得245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康某、王某、张某、李某滥伐林木复绿补植方案》补植树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完毕则按照上述方案承担复绿费用7千元。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江油法院近年来一直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践行“青山就是美丽”职责使命,大力实施“生态美市”战略目标,有力有效地依法打击滥伐和盗伐林木等犯罪行径,坚定良好生态文明法治道路,美化宜居宜业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油法院 赵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