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绵阳8月10日讯 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他人手机,还将手机主人微信钱包内的零钱转给自己,然后才将手机销赃。近日,江油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20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行至江油市西屏镇盘江南路一个药店内,趁无人之机将店主放置于店内柜台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分别于同日11时50分31秒、11时51分09秒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1354元零钱分两次转入自己的微信内。然后,被告人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销赃手机所得钱款及盗窃被害人微信钱包所得零钱均被其个人耗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手机用户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手机里不要存储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如手机绑定银行卡,一定要设置安全的交易密码。(蒋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