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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人手机还给自己转红包 构成盗窃罪获刑
2021-08-10 10:39:00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四川法制在线绵阳8月10日讯  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他人手机,还将手机主人微信钱包内的零钱转给自己,然后才将手机销赃。近日,江油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20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行至江油市西屏镇盘江南路一个药店内,趁无人之机将店主放置于店内柜台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并分别于同日11时50分31秒、11时51分09秒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1354元零钱分两次转入自己的微信内。然后,被告人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销赃手机所得钱款及盗窃被害人微信钱包所得零钱均被其个人耗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手机用户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手机里不要存储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如手机绑定银行卡,一定要设置安全的交易密码。(蒋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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