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绵阳7月27日讯 近日,江油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周某个人独资企业白龙矿粉厂与江油市含增镇某村组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约定白龙矿粉厂承包该村组的矿山开发矿石,承包期限为10年。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周某在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合法范围内,但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组的矿区内使用挖掘机剥离土层占用林地采矿,开挖面积为85.17亩,其中34.45亩为乔木林地,50.72亩为无立木林地。经调查,占用的85.17亩林地原有地貌、植被严重毁坏。另查明,因白龙矿粉厂所在矿区存在边坡失稳等安全隐患,2020年10月至11月,周某在矿区内修建平台对隐患进行整改,占用林地15.65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陆续恢复部分被损坏植被,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蒋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