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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检察院: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建议
2020-11-25 17:01:30 来源:本站 编辑:陈涛

四川法制在线宜宾11月25日讯  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肩负着保障重大检务活动的警卫安全,查询(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房产,调取手机信息、工商资料等证据材料,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执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保护出席庭审、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办案检察官人身安全,维护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送达有关需要警力作为强制性保障的法律文书,维护12309检察服务大厅的秩序和安全,处置突发事件,协助执行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任务,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办案,服务保障办案,是司法警察完成警务保障任务的目的之所在,也是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价值之所在。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作为我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队伍结构失调。按照最高检规定,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数比例是全院编制总数的12%,保证足量的警力去履行职能和完成各项任务。但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院的编制也随着侦防部门划转监察委员会,且部分司法警察也随侦防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有的基层院仅剩下个别司法警察,有的基层院留下的司法警察年龄偏大,仅有个别年轻司法警察,甚至有的基层院没有女司法警察。导致了司法警察不仅编制减少,人员减少,连队伍结构也随着发生变化,无法正常履行职务。例如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服务办案保障安全的工作规定》,不低于1:2的警力安排执行,但基层院基本上都是只安排一名司法警察,再派一名书记员共同执行。

2.逐渐被“边缘化”。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够独立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依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服务办案保障安全的工作规定》规定履职,但实际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其地职能发挥可能会出现一些因认识不足而制约其职能作用的发挥。部分基层院领导和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只停留在把司法警察当安保员的层面,而在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参与检察办案方面的职责长期被检察官或书记员代替;再如部分检察官认为申请用警手续麻烦,索性就不申请用警,请自己部门的检察官和书记员代替司法警察履职,“以检代警”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办案中有“边缘化”趋势。

3.司法警察未能实现编队管理。一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管理。二是名义上编队管理,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与法警大队双重管理;三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大量的非警务工作,使得警队不能够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培训。上述情况使得警队有限警力更加雪上加霜,最终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从而影响了检察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比如现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基本被安排在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部门,事多且杂,长期从事非警务工作。不利于法警队伍规范管理。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是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但许多基层检察院法警机构设置流于形式,人员大部分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集中管理,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甚至许多法警还兼任司机、门卫等职,从而使法警难以管理,战斗力大打折扣,履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不利于法警队伍职能发挥。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法警职能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多等原因,严重制约了法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设。

4.司法警察缺乏主动意识。虽然现在司法警察实行的是“编队管理+派警”模式,但是很多司法警察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一些事务性的服务保障工作,而没有主动在检察办案中积极履行参与权和监督权。

5. 司法警察的晋升空间受限。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不能参与行政晋升。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如果工作突出被提拔任命政治部主任或者其他领导职位,就要放弃司法警察身份。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任职几十年后,因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数不够,导致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不能像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警察一样正常晋级,最终导致基层检察院的退休司法警察比公安、监狱等部门的退休警察待遇低。

二、基于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的几点建议

1.根据实际用警需求,严格按照最高检规定配置司法警察人数,保证足够的警力去履行职能和完成各项任务,防止因警力不足而无法完成主责主业,出现“以检代警”现象。基层检察院党组要支持司法警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要克服从前固有思维,摆脱司法警察就是围绕自侦部门开展工作的思想,支持司法警察大胆全面履职。司法警察负责人要主动申请,克服“等靠要”思想,大胆向党组建言,“拿回”自己的“责任田”。

2.司法警察落实编队管理是法警队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一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人员到位是前提。司法警察大队只有把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法警由法警队集中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练兵、统一调用、统一派警、统一考评”,才能使法警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二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是保障。一方面明确履职标准。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服务办案保障安全的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队实际,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履职标准、纪律标准、训练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明确岗位职责。把队务工作分工到人,责任落实到位,使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规范执法是目的。通过警队规范管理,法警队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他们才能立足本职,全力工作。从而通过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法警才能充分体现其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实现法警的自身价值。

3.设置更为畅通的司法警察职务、职级晋升渠道。建议由市级检察院统筹进行管理、套改,解决基层检察院因职数不够无法晋升等问题,也有利于减少年轻骨干力量的流失,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开展警务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4.基层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将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及时研究解决。同时,全力保障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待遇及特殊津贴,采取有效手段提升司法警察的晋升空间,平衡业务部门人员与司法警察人事晋升的机会,以此调动并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热情,促进司法警务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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