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资阳3月16日讯 近日,安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犯持有假币罪、抢夺罪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安岳县人民法院以秦某某犯抢夺罪、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蔡某某犯抢夺罪、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
安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3月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假币交由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丈夫)保管,共谋以用假币换真钱方式获取老年人钱财,后由被告人秦某某寻找作案对象并用假币换取真钱,由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为被告人秦某某提供交通便利。2020年5月16日、9月7日,秦某某与同蔡某某先后以帮捎带钱需找补、零钞换整钱等事由,在用假钱换被害人谢某某、郑某某真钱过程中强行夺取二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067元,将7450元的假币抛撒在地后逃离现场,蔡某某被抓获时检查出1000元的假币。
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一致,采纳了安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资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