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宜宾11月25日讯 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为满足个人私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财物合计155600元用于挥霍。近日,由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殴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55600元。
2020年2月23日,宜宾市某建设工程公司聘任被告人欧某某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证件办理统计工作,并授予其财务费用开支初审权。欧某某年仅二十三岁,本应奋发图强,为事业打拼,但在任职后,为满足自己高消费要求,竟然对公司财物打起了小算盘。 2020年3月2日至4月21日,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欧某某利用其办理证件工作、财物费用初审职务之便,通过虚构证件挂靠费、人才代理费、中介费等事由,先后十次侵占公司财物合计1556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轿车、旅游以及日常开支。公司负责人发现欧某某的犯罪行为后,报案至筠连县公安局。2020年6月17日,欧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抓获归案,侵占财物已被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筠连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