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广安6月4日讯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淡某某、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天,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到庭参加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淡某某、廖某某等人成立金中恒广安分公司后,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以金中恒广安分公司的名义,借多个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先与用款项目方商谈确定融资金额,约定1.8%-3.6%的月利率,后根据融资项目、金额,通过散发传单、宣传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按1.6%的月利率按月付息,若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由公司代为偿还等为诱饵吸引广大群众前来投资。经鉴定,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共向1798人次吸收了资金,涉案金额达1.17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成立四川金中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超出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承诺公司代为偿还本息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前述判决。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及时对华蓥市一用款公司的资金进行了扣押,扣押金额700余万元,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地挽回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