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广安11月19日讯 2018年李某在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处承接了武胜县某村部分田间道路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有劳务费10万元未领取。2019年3月,李某多次催收无果后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武胜县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劳务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仍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李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二被执行人既未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随后,武胜县法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消名单,在征得李某同意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告知李某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1月,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广安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请求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工程款。武胜县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带队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经核实,了解到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确实有工程款未结算,但具体金额要以结算为准,遂请广安某公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工程款10万元,待结算后及时告知执行法官予以提取。2020年11月,广安某公司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已经结算,尚有工程款10余万元,请法院及时提取。执行法官庚即前往提取了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广安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0万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较好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