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广安3月30日讯 近日,武胜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马某代偿款12万元及利息。
2016年5月,陈某因需要用钱向四川某银行支行申请借款12万元,由马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马某用名下房产对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借款后,因陈某未按期向银行还款,银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因借款人陈某无钱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马某为保住房产,于2020年8月10日向银行偿还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
马某认为其本人并未使用该笔借款,承担全部代偿款项后,于2021年2月3日向武胜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陈某给付马某向银行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马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客观上产生了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因此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马某代偿款12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追偿权是指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简单来说,就是甲欠乙钱甲不还,因为某种原因丙替甲还了,还了之后丙向甲要钱行使的就是追偿权。(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