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广安5月6日讯 近年来,因城市改造带来的拆迁安置越来越多,相应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近日,武胜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据悉,邹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在同学聚会期间,邹某向刘某透露自己手上有一套位置很好的电梯房出售,恰逢刘某需要购买房屋给其母亲居住,2020年2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邹某将涉案住房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按照约定给付了18万元购房款。后刘某以涉案房屋系安置房现无不动产权证书并且无法立即过户等理由起诉邹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本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结案。2021年4月,邹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剩余房款3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加剧。
考虑到买卖双方矛盾较大,拆迁安置房买卖跨度时间长等特点,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从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注重对双方当事人的引导,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就解除购房合同和退还房款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拆迁安置房买卖具有独特性,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安置房是否产权明晰,一般房屋需要有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明晰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产权登记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