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资阳讯(苏冯柯 张颖)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理念,降低审前羁押率,雁江区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捕后羁押措施变更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犯罪嫌疑人捕后羁押措施变更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社会危险性评估考虑因素、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为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了保障机制。
设置条件性变更机制。在逮捕时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但在逮捕后可能符合7种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附条件捕后羁押措施变更建议书》,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满足何种条件时即可直接变更或申请变更。
确立时限性评估机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官根据逮捕掌握的情况,在一个月期满时定期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从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刑罚等8个方面、36个具体影响要素入手,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发现逮捕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可能有不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应当启动捕后羁押措施变更审查。
严控流程性审查机制。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在事实、证据等条件变化后,及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决定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公安机关、法院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