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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南部:交通事故遭损害 法律援助获赔偿
2020-11-04 13:47:27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四川法制在线南充讯(万翠丽 某是南充市南部县人,何某是南充市仪陇县人。2019年8月4日9时,何某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L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仪陇县至南充市行驶,行驶至潆马公路49公里980米(事故地点)处,在避让其他车辆时,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甩尾,撞上其行驶方向左侧路外的川RXX号二轮摩托车及骑坐在摩托车上的汤某,造成其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实,2019年8月5日,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作出认定:何某驾车临危操作不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当即被送入仪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8月26日,经治疗好转出院。2019年11月29日,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护理期酌定40日;2.营养期酌定60日;3.误工期酌定120日;4. 后续医疗费酌定1500元。

汤某现年满66周岁,系农村居民户籍,事故发生前具备劳动能力,并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汤某骑坐的川R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汤某个人所有。何某驾驶的赣LXX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实车主为何某所有,登记车主为鹰潭市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汤某受伤后,除垫付部分医疗费之外,何某未对汤某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2020519日,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汤某系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四川昊川律师事务所王太然律师承办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于2020年5月21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汤某合计人民币27200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汤某医疗费6434.84元。三、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汤某合计人民币3723.80元,扣除被告何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0573.05元,原告汤某应返还被告何某某人民币6849.25元,此款由被告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何某。四、驳回原告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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