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个人信息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信息安全,事关数字经济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应用更加广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党中央对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稿已形成,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争取及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近些年来,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呼声也很高。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改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刑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在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对外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法工委会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从2018年开始,在认真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实施经验、深入研究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说。
民法典草案设专章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人格权编草案中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等作了原则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采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而没有直接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
谈及为何采取这样的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分析指出,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有利于适当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到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黄薇说。
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关系
如何既保护好个人信息,又能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是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尤其注重研究的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相关规则的设计上也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
据黄薇介绍,此次民法典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
一是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自然人具有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等权利,信息收集者、控制者负有不得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三是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促进数据共享利用。草案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或者是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这些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