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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法院发布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2023-07-04 18:58:27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引诱受害者进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广安区法院公布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案释法,揭露非法集资骗局,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守好钱袋子。

案例一: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曾某某虚构重庆市某广安分公司承建“广安某景区项目”需要资金、项目即将开工建设等理由,诱骗群众投资。曾某某先后聘请熊某某、张某、沈某某等作为公司人员进行融资,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在广安城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采用直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熊某某等人以承诺按照2分月利率支付利息,按照借款额度返借款人奖金,介绍他人借款给公司成功者还有奖金等为诱饵,吸引广大群众前来投资。从2016年至2018年,共计向100余名群众吸收资金400余万元。从2016年3月底至2017年12月,截至判决前,被吸收的资金尚有380余万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熊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六万元,并继续追缴本案的赃款、赃物,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例二:四川某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某、董某等先后以各种项目需要融资为名,以月息1.6-2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承诺投资到期后可以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该公司 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568 人次,本金 307364200元。判决前该公司尚欠 261名集资人的受损金额988.75012 万元未清偿。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石某某、董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十万元,并继续退赔 261 名受损集资参与人集资款 988.75012 万元。

 

法官寄语:广大群众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莫要贪图眼前利益,要拒绝高利诱惑,要仔细甄别,谨慎投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时刻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广安区法院刑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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