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过“黄牛”购买机票,使用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登机,规避“限高令”。近日,广安区法院依法对违反“限高令”乘机的王某处以罚款3000元。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广安区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被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6月2日,广安区法院收到线索,王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多次乘坐飞机往返武汉、澳门、成都等地。同日,法院通知王某进行谈话。王某表示为了工作,确实有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事实,现已认识到错误。
根据王某的行为情节、经济能力及悔过表现,广安区法院决定对王某处以3000元罚款。王某表示对罚款决定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释法:
1.限制消费令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限制消费令都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为你单位有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债务,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除查封、扣押你单位的有关财产外,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区法院在此提醒“限高人员”,“限高令”的法律威严决不容许被挑战,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履执才是解缚“限高人员”干事创业双手的有效手段!(刘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