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驾驶员李某某、车辆所有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2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协和广场某酒吧饮酒后,由李某某驾驶宋某某的小型轿车,宋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与案外人何某某等人同乘离开。车辆行驶至雨城区南二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提取其血液样本封存后送检。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22.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2.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本案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在明知李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车辆交由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且自己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放任危险行为发生,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故认定宋某某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为什么本案中的被告人宋某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车辆交由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自己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放任危险行为发生,与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酒驾入刑以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但很多人还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以下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