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与温某于2020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7月,朱某与温某分手。恋爱期间,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温某转账60余次,每次转账金额100元至13000元不等,此外,朱某还根据被告的安排,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转款5万元,共计14万余元。
终止恋爱关系后,朱某要求温某返还上述款项。多次催收未果后,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温某诉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温某辩称,案涉转款系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认为转款系赠与行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双方转账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行为?原被告双方的转账虽发生在恋爱期间,但结合转款时间频繁,次数多,金额大的具体情况,较大金额的转款明显不属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双方在分手后,温某明确表示欠朱某的钱,并承诺支付,且双方均承认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债务关系。因此,朱某、温某之间的较大金额转款属于借贷关系,但小额的转款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借款。
因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为表示祝福或表达爱意,属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故对666元的转账不予支持返还,对向案外人转款50,000元,被告也认可支付原告,应属被告的借款,
综上所述,东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113,090元。温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赠予,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宣判后,温某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情侣因在恋爱期间金钱往来比较频繁,但分手后却因金钱问题起诉至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处理此类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
实践中,原告往往会出示转账记录、微信红包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出借借款,但考虑到此类案件中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如明确有借条、借据等证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可对原告主张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转账记录无备注或附言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分处理:一是对于666元、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定意义的转款或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节日所转款项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请求返还借款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二是餐饮、游玩、出行、购置衣物、房屋租金等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金额较小的,可认定为维系双方关系的必要支出,请求返还借款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三是双方为结婚创造条件而赠送的大额财物,例如:彩礼、房屋、车辆等,属附条件的赠与,后来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李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