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学锋发布《四川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2022年)》
3月21日,四川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四川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2022年)》(白皮书)。白皮书介绍了四川法院2018年至2022年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司法保护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指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彰显了四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决策部署,推动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本次活动是四川法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的创新举措。
四川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领导,省人大、省政协相关领导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四川大学、省农科院、西南民族大学专家学者,省、市法院、检察、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单位相关领导,新华社、四川日报等媒体代表,省、市律协和简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四川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8—2022年)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子产业链安全的关键。2018年以来,四川法院始终站在落实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来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依法惩治种业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四川法院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基本情况
(一)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2018-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涉植物新品种案件76件,审结68件,结案率为89.47%。
(二)案件特点
1.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18-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审结的涉植物新品种案件均为民事案件。在审结的68件涉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等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58件,占比85.29%;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10件,占比14.71%。
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结构图
2.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2022年,全省法院平均每年受理涉植物新品种案件15.2件,审结13.6件。其中,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12件,同比增长71.42%;审结7件,同比增长133.33%。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17件,同比增长41.67%;审结7件,与2018年持平。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18件,同比增长5.89%;审结11件,同比增长57.14%。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32件,同比增长77.78%;审结26件,同比增长136.36%。2022年受疫情影响,全省法院受理24件,同比下降25%;审结17件,同比下降34.62%。尽管涉植物新品种案件的数量在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小,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全省法院受理、审结的涉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变化图
全省法院受理、审结的涉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比重变化图
3.案件管辖法院集中。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成都中院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全省包括涉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018-2022年,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审结涉植物新品种案件69件、65件,占比90.79%、95.59%。
二、主要工作举措
2018年以来,四川法院立足主责主业,精耕执法办案责任田,激活审判机制动力源,扩大审判工作影响力,严厉打击种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聚焦主业,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
一是提高种业保护意识,强化制度保障。四川高院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立足乡村振兴、国家粮食安全,对“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促进种业科技创新”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指导相关法院因地制宜更新审判理念、升级审判举措、革新审判机制,切实提高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种子市场供给安全、实现种子市场价值、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培育具有突破性的“川种”品牌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二是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对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授权品种、以此品种冒充彼品种等制假售假、套牌侵权等不法行为严惩不贷、整治到底。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酌定损害赔偿金额,加重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源头侵权、影响较大的侵权行为重拳出击、震慑到位,切实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让相关市场主体不敢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确保农民、种粮大户等相关群体用种安全,助力乡村振兴。依法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种权纠纷案,认定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库存品种繁殖材料构成品种权侵权,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该案入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1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妥善审理四川绿丹志诚种业有限公司与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优2115”品种权纠纷案,依法认定套牌侵权成立,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三是坚持保护与发展同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考虑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精准适用种子法及其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公正作出判决,促进种业知识产权各方民事主体各司其职、自尽其责,为种业振兴贡献各自的力量。在审理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法院充分考虑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推动品种权人、育种者、种植者合法权益一体化保护,通过判决以支付许可使用费替代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让即将进入盛果期的侵权猕猴桃树继续为农户增加收入,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了种植基地的经济效益,对平衡各方利益作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四是坚持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阐释清楚情理、法理、事理,努力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促进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努力实现种业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2018-2022年,全省法院种业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38件,占种业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58.46%;种业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2件,占种业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的66.67%。
(二)深化改革,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一是优化管辖布局。自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来,成都中院集中管辖四川省辖区内的植物新品种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实现种业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理,有效推进全省法院涉植物新品种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进一步提升专业审判质效。
二是探索提级管辖。深刻把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内涵及目标,把握机遇,大胆探索,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融入改革进程。对社会关注度高、类型较新、疑难复杂的案件,四川高院坚持“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原则,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2022年,四川高院提级审理1件侵害花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并组织成都市花卉协会等派员旁听庭审,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有效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三是致力查明事实。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举证较为困难,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技术事实带来较大挑战。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针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的审判壁垒,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全面调研全国法院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创造性提出构建可视化、专业化、智能化、标准化、一体化“技术事实查明中心”的破题之策,创新设立全国首创、惠及四川的技术事实查明中心,探索引入“技术调查官流动站”,建立符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查明特点的创新审判新模式。目前,成都知识产权法庭按照“线上+线下”分步走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种业专家在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协助法院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四是借助科技赋能。由于涉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案件存在当事人需要跨域进行诉讼、案件因疑难复杂需多次开庭等困难。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对司法工作的“撬动”作用,积极探索一体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知识产权智慧审判新模式。通过全面推广在线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全天候诉讼服务。2022年10月,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完成科技法庭升级建设,实现线上诉讼、异步举证质证等多项功能,进一步为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等提供方便快捷、稳定高效、全新可靠的信息化服务。
(三)延伸职能,切实优化种业振兴发展环境
一是改进宣传方式。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主动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切实增强植物新品种创权、用权、护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优化种业自主创新法治环境。乐山中院与乐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2021-2022年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宣传手册》,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违法行为、引导行为合法;与乐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制2023农历癸卯兔年挂历并发放给百姓,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新、旧种子法的变化,让群众知晓法律常识,提升普法实效,进一步营造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
二是强化诉源治理。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地制宜创新知识产权解纷方式。主动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善用符合传统习俗和风土人情的方法做群众工作,采取调解、协商、对话、沟通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推动种业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雅安中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效衔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切实保障种业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凉山中院组织法官深入农业产业园区开展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活动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种业振兴,力促矛盾纠纷止于未发、解于萌芽、终于始发,助力“大凉山”品牌创建。
三是用好司法建议。全省相关法院主动履行司法建议职责,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短板、管理弱项等问题发出“一对一”定制式司法建议,积极促进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攀枝花两级法院建立辖区企业“走访+回访”双机制,主动走访攀枝花佳禾公司金菠萝种植基地、龙佰产业园等企业,开展“订单式”法治宣传,梳理法律风险点,针对性开展法治问诊,持续推进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审判中发现的问题
(一)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知识产权。一些市场主体对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认识不到位甚至一知半解。部分市场主体明知他人依法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和市场利润甘冒风险、以身试法,故意以“白袋子”等形式擅自销售他人享有权利的植物新品种。部分市场主体为提高销量、攫取利益,以普通品种冒充授权品种,以次充好,既损害了广大种植户的利益,也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均反映出相关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权不了解、不尊重,亟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二)保护能力有待提升
有的市场主体仅重视育种和市场推广,没有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有的市场主体明知对方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却不善于搜集、固定证据,无法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既拉长法院审理周期,亦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全面支持。有的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不了解,导致起诉法院选择不当,徒增诉讼成本。有的市场主体尤其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应诉能力欠缺,无法提出正确的侵权抗辩事由和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这些现象均反映出相关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能力不足,亟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提升。
(三)保护格局有待壮大
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与种业行政执法、管理等相关行政机关、协会及市场主体的沟通联系不多,在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和运行上,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比仍处于初始起步阶段。全省除成都、乐山、雅安、攀枝花、凉山等地的法院外,其余中基层法院与种业行政执法、管理等相关行政机关、协会及市场主体的沟通交流较少。2018-2022年,全省法院均未受理种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审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保护需进一步强化。这些现象均反映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不够完善,亟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加强。
四、工作建议
(一)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种业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会等相关单位要革新普法思维、创新普法机制,把司法案例、执法案例、法律法规等种业知识产权实务资源转化为普法资源,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接地气的方式开展沉浸式普法,多领域、多角度展现四川种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强化种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动依法护种、依法兴种在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种业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持续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力震慑,构建“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想侵权”的法治环境,全面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
(二)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水平,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组建种业知识产权人才库,为省内种业市场主体在调查取证、投诉举报、起诉应诉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帮助。引导市场主体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切实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多维度、立体式保护水平。
(三)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持续加强跨部门协同,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构建全链条保护格局。种业知识产权司法、执法、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要强化沟通联络,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线索举报、案件受理、证据移交、情况通报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联合打击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推进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努力构建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持续优化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推动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