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赔偿办主任杨桦发布了2018-2022年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刘洋申请司法救助案 2.杨廷均申请司法救助案 3.吉木阿依某、吉木里某、吉木克的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4.聂某鸿申请司法救助案 5.罗菊申请司法救助案 6.孙某轩申请司法救助案 7.唐炜某、唐瑞某、三郎甲申请司法救助案 8.张华国、梁成阳等29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9.杨小丽申请司法救助案 10.四郎卓玛申请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刘洋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 退役军人作为曾在和平年代替我们负重前行、抛洒热血的特殊群体,当他们陷入困境时,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助其走出困境。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刘洋系山东人,在大学毕业后应征入伍,因在部队表现优异而荣立个人三等功,退役后成为武装警察。2013年3月11日,刘洋在执行任务期间遭受严重交通事故,经诊断为极特重型开发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发骨折、双肺挫伤、双下肢损伤致双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因公致残四级、肢体二级残疾。2014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判决肇事人赔偿刘洋725769元。经强制执行,肇事人的财产仅能赔偿10万余元,余款无力赔偿。刘洋伤后无任何记忆和行为能力,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其父母全职照顾,全家仅依靠刘洋的抚恤金和工资维持基本生活。2016年以来,全家搬至地下车库长期居住,生活捉襟见肘,家庭特别贫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刘洋司法救助金11178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工作,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也展现了司法温情,彰显了司法关怀,更秉承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退役军人作为和平年代替我们负重前行、抛洒热血的英雄,当其身心受到重创、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作为,关心退役军人、军属。人民法院跨越川鲁两地地域阻隔,及时高效作出救助决定并支付救助金,慰军心送温暖。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军民团结政策、,加强对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杨廷均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执行工作中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因执行不能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当执行款项到位后,将已支付的司法救助金收回并退回到司法救助资金池循环利用,可解决更多困难群众问题。
【审理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杨廷均因与马忠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马忠伦支付杨廷均赔偿金22546.66元,经强制执行,马忠伦无力支付赔偿款。后杨廷均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对杨廷均司法救助10000元。杨廷均于2020年去世。2022年8月,人民法院执行到了全部案款,杨廷均的子女主动将其父亲获得的司法救助款项退还给人民法院,纳入了人民法院2022年度的司法救助资金池。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杨廷均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的意义在于“当下救”,通过给予司法救助金的方式解决救助申请人临时性、急迫性困难,但司法救助金的给予不能代替案款执行工作。本案导致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未执行到位,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司法救助措施缓解救助申请人当下的生活困境,另一方面不遗余力地采取执行措施,最终将案件执行完毕。同时,在案涉款项执行到位后,救助申请人已不具备需要救助的情形,应当鼓励救助申请人退还司法救助款项用以救助他人,将同一笔款项发挥多次作用,实现司法救助资金的良性循环。本案是执行案款到位后,救助申请人主动退还司法救助款项,实现司法救助资金良性循环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吉木阿依某、吉木里某、吉木克的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每个司法机关的救助资金总额是有限的,当遇到案件当事人特别困难,需要较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时,上下级法院可以利用联动救助机制,形成救助合力,共同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曲木布各莫因家庭琐事争执殴打并致其丈夫当场死亡,曲木布各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曲木布各莫家中仅有3名未成年子女,吉木阿依某、吉木里某、吉木克的某,均就读于凉山州越西县马拖乡小学,其中,吉木里某系残疾人。因家中无生活来源,3名未成年人由其叔伯共同轮流抚养,其叔伯系当地贫困户。
【裁判结果】
高、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动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吉木阿依某、吉木里某、吉木克的某司法救助金1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高、中级法院及时有效落实联动救助措施,将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始终放在司法救助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属性,彰显了司法满含温度的人文关怀,实现了“当下救”。中级法院还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为3名未成年人办理低保并争取民政专项补助,为对救助申请人实现“长久助”提供帮助。本案作为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的典型案例,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同类案件,讲好司法救助工作的法治故事,营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良好氛围,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四:聂某鸿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本案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均被杀害,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失去生活来源。为解决其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联合救助。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周小琼及其丈夫聂世明、母亲胡家友、小儿子周某森于2019年1月15日被呼贵华杀害,呼贵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小琼与聂世明之子聂某鸿系未成年人,年仅8岁,由其舅舅抚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聂某鸿司法救助金182000元。
【典型意义】
救助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在精神上承受了失去亲人的痛苦,还突然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地,被告人一方也没有赔偿能力。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给予救助,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费用。本案系法检两家共同努力,通过对救助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金,解决未成年人成长所需费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罗菊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救助申请人被伤害后失去劳动能力,独子被害死亡,系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人民法院用足司法救助政策,在最高限额内对其予以救助,切实解决其生活困境。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1日,黄定川入户伤害罗菊及其子罗玉章,造成罗菊壹级伤残、罗玉章死亡的严重后果。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黄定川死刑,由黄定川赔偿罗菊、张明涛各项损失2433619.94元,仅执行到位23723.79元。救助申请人罗菊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每月低保收入400余元,无其他经济来源,因伤尚欠医院83040.8元治疗费。罗菊父母系农民,以务农、打零工为生。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罗菊司法救助金207821.88元。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司法救助制度不仅聚焦重大敏感、多矛盾、高风险问题的审判业务工作,还是国家治理工作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有力工具。罗菊系刑事案件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属于生活特别困难群众。因本人及其独子遇害,救助申请人罗菊的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在社会救助无法快速化解农村特殊群体的生存困境时,人民法院及时进村入户调查核实,了解失独残疾妇女的经济来源情况,积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优先申请拨付和发放救助金,尽快改善救助申请人罗菊的生活处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用足救助政策,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温暖,是对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孙某轩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人民法院在对作为刑事被害人亲属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同时,协调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扶,解决未成年人异地求学的学籍问题、心理问题。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孙某轩于2021年4月21日亲眼目睹其母亲李晓英被黄广杀害致死。黄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轩等人损失42260元。因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孙某轩为未成年人,其母亲李晓英生前已与父亲孙勇离婚。其父亲孙勇靠在成都打零工维持生计。母亲被杀害后,孙某轩因遭受丧母之痛,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不愿在老家小学继续就读,来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与父亲一同生活,在青白江区辍学几月后,进入当地小学借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孙某轩司法救助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命艰巨、意义深远。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孙某轩救助8万元,期间发现其身心因亲历刑事案件惨烈现场而遭受巨大创伤、宁愿失学也不愿再滞留原籍、坚持投奔在异地谋生的父亲等特殊情况,从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及时向教育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发送司法建议,协调解决其异地入学困难和提供专业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成功解决孙某轩的学藉问题,其思想及心理状况也逐渐恢复正常。该案是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放大司法救助效果的典型案例,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法治故事,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该案被《四川法治报》予以报道。
案例七:唐炜某、唐瑞某、三郎甲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亲属,人民法院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解决其生活困难,并创新解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使用的监管问题。
【审理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网红“拉姆”,原名阿木初,2020年9月在抖音上直播时被其前夫唐路用汽油严重烧伤,后继发严重感染,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阿木初去世后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唐炜某和唐瑞某以及年迈多病的父亲三郎甲。阿木初的长子唐炜某读初一,次子唐瑞某上幼儿园,由爷爷奶奶抚养,但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也无稳定收入来源。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唐炜某、唐瑞某、三郎甲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进行耐心、细致地解释,让当事人了解司法救助制度,解除“拿钱买命”的心理负担,安抚其不安情绪,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对阿木初三名亲属进行了司法救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两名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系刑事被告人的父母,不符合司法救助资金的监管条件,人民法院与二嘎里村村委会协商,由二嘎里村村委会代为监管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创新解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问题的典型案例。
案例八:张华国、梁成阳等29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因执行不能,致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资金解决申请执行人面临的急迫性困难,是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工作中“暖民心”的举措。
【审理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1年,张永华承包修建两河镇乐郎村七社渔箭滩大桥,雇请了张华国、梁成阳等29人做工,2014年大桥完工后,因张永华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未支付张华国等人的劳动报酬,张华国等人自行追索劳动报酬未果。后经人民法院经调解,张永华需支付张华国等29人劳动报酬共计24.0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张华国、梁成阳等29人司法救助金157800元。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系涉民生案件,案款不能执行到位,不能兑现老百姓的“真金白银”,既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不大,但是涉及人数众多,且多数申请执行人系精准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而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协调,通过司法救助方式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既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又从根本上破解了该“执行不能”案件的困局,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案系运用司法救助金解决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当事人困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九:杨小丽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民事案件当事人因身患重病,无力支付医药费陷入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解决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杨小丽于2013年诊断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2019年与其前夫离婚。杨小丽因生病需长期透析,又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人民法院判决其前夫给付杨小丽生活帮助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杨小丽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因患病需要长期治疗,但其本人无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属性,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金,传递司法温情。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典型案例。
案例十:四郎卓玛申请司法救助案
【特色亮点】当事人因火灾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面临的急迫性困难,资其渡过难关。
【审理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四郎卓玛家庭因火灾事故导致其子洞珠死亡,且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四郎卓玛起诉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石渠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火灾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四郎卓玛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郎卓玛的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得到赔偿,其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四郎卓玛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因火灾事故导致其子死亡和财产损失,生活陷入困难而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为其申请到5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解决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帮助其摆脱生活的困境,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本案系体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功能作用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