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是我国彩礼制度的起源, “六礼”中的“纳吉”“纳征”也意有所指。随着时代更迭,社会发展,以“礼仪”为内涵的彩礼,渐渐演变为攀比之风,彩礼早已失去原有的含义。部分恋人因彩礼产生情感隔阂、埋下婚姻隐患,不少家庭因给付彩礼致贫、返贫。因彩礼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不在少数。如何认定彩礼、彩礼应否返还、返还彩礼的金额等问题成为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离婚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近日,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彩礼问题上,亮出了法院态度。
案情回顾:
谈婚纳“礼”,登记结婚。张某(男)、刘某(女)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相恋仅十月余双方即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张某一方为促成与刘某的婚事,给付刘某一方彩礼6万元及金项链、金首饰各一条,刘某一方亦为刘某准备了被套、棉被、毛毯等嫁妆若干。性格不合,诉请离婚。张某、刘某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由夫妻矛盾渐渐上升为家庭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即分居生活。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金饰。准许离婚,还彩礼退嫁妆。广安区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该案的刘青华法官对张某、刘某及双方家庭进行了耐心调解劝导,但双方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广安区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基于彩礼的性质和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刘某返还张某彩礼4.5万元及金饰,张某退回刘某嫁妆。
判决后,张某、刘某均服判息诉,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刘某某积极履行了返还彩礼、退还嫁妆的义务,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张某、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短暂生活后便分居生活,张某为与刘某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刘某较大金额彩礼,现张某诉请退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地习俗,酌定由刘某向张某返还彩礼礼金4.5万元。
法官后语:
文化传承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切忌随意歪曲、篡改文化内涵。彩礼中的“礼”,指礼仪,重在男方对女方的尊重,这份“尊重”不应仅以物质进行衡量,更在于是否以真诚之心对待婚姻。在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这份“尊重”更是男女互相的坦诚、理解、包容,毕竟彩礼换不来爱情,美好且稳定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广安区法院 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