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剑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劳代偿”方式担任全职护林员六个月,据了解,该案是剑阁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环资类案件。
图为案件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自制的狩猎野生动物的铁丝套猎捕两只小麂(已死亡)。经鉴定,涉案小麂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元/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王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损害,影响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赔礼道歉,考虑到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民事责任履行意愿,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剑阁法院多次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与王某某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以劳代偿”的赔偿方案。
(图为法官案件回访,督促被告人以劳代偿履行情况)
7月6日,剑阁法院协同相关部门一起前往被告人王某某所在乡镇,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对王某某履行生态劳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王某某将根据该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的安排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在本判决执行期间,剑阁法院将定期开展案件回访,关注王某某劳务履行的实际情况,确保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剑阁法院此次判决由王某某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替代修复已经破坏且已无修复可能的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剑阁法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是剑阁法院环资工作的创新和探索,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下一步剑阁法院将以修复生态为出发点、落脚点,不断探索生态保护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提升司法保障水平,为剑阁绿水青山筑牢法治屏障。(剑阁法院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