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2日上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走进浔栖江南生态修复基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熊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广安中院环资庭应邀到场指导,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环保局、区自规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龙台镇、石笋镇、大龙镇等单位代表及30余名群众应邀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广安区某镇某村采取机器切割的方式非法开采矿石砂岩,先用机器切割成墩石,再将墩石精加工成精条石、路沿石、薄片石等石材产品进行销售牟利。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核实认定:熊某某、杨某某开采砂岩资源量为5979立方米。经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熊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砂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熊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某和杨某某赔偿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65.48万元。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已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万元。
判决结果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65.4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熊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各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营造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氛围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广安区法院 文图/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