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再也不随便签字了……”
“我以后一定注意交通安全,谨慎驾驶……”
近日,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枣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本身较简单,但因各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最后闹到法院。
这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20年10月某日,小龙(化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慎与芬姨(化名)推行的自制手推车相撞,致芬姨住院治疗20余天,花费医疗费若干。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6月,小龙(甲方)和芬姨(乙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在其中备注:“双方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相关的责任承担事宜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自愿放弃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二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后保险公司按约将赔付款支付给芬姨。
不久后,芬姨认为自己被诓骗,意欲反悔,与小龙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小龙和保险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6446.2元。
庭审中,小龙和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已由赔偿协议解决,芬姨不能再主张赔付;芬姨则称自己签订协议系被诓骗、欺诈,现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厘清赔偿金额。双方为此争执不已。承办人查明事实发现小龙在芬姨住院期间经常探望和关心芬姨,小龙本人也表示愿再向芬姨支付部分赔偿金,遂在庭后积极促成双方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该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是否存在欺诈,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芬姨并无确切证据证明自己被欺诈,虽本案纠纷最终得以解决,但当中至关重要的是小龙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心和同理心。
一般而言,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内容非经当事人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亦持审慎态度。故签订协议前应当认真审查协议内容,先签订协议、再期望日后另行协商或者请求法院撤销的做法实不可取。
(广安区法院枣山法庭 方媛、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