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绵阳7月28日讯 近日,绵阳市江油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廖某与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经绵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定,廖某应向该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3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和仲裁费0.5587万元,廖某逾期未支付。2016年4月25日,向江油法院受理该公司申请执行一案,廖某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已购买的“香榭国际”小区的房产。后廖某与该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但在支付2万元后仍未按照约定还款。2016年11月8日,廖某以28万元作价转让上述房产,所得钱款作他用,至今未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廖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自愿认罪认罚,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行为不仅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还助长了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入刑,无疑是为惩治教育“失信行为”注入一股强心剂,以刑事责任约束,以牢狱惩戒矫治,让每一位“失信被执行人”三思而后行,为自己所言所行负责到底。(蒋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