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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公布
2021-05-28 11:38:39 来源:本站 编辑:李晓岚

四川法制在线成都5月28日讯  5月26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刘丽君发布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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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利用网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晚,李某通过微信向曾某某(15岁)发消息,提出视频裸聊,曾某某未同意,后李某称愿意支付3000元裸聊费用,曾某某表示接受。二人视频裸聊后,李某未支付3000元。7月6日,李某又用QQ联系曾某某,要求与之再次视频裸聊,否则便将之前拍摄的裸照在网上公布,曾某某害怕照片外泄,被迫同意。7月12日,李某继续用QQ向曾某某提出视频裸聊要求,聊天过程中李某进行自慰并要求曾某某自行实施猥亵行为。7月15日,李某再次通过QQ向曾某某发消息要求视频裸聊,曾某某未同意,李某便提出曾某某与其视频裸聊若干次后,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聊视频删除,曾某某被迫同意。后曾某某父亲偶然发现李某与曾某某的聊天记录,遂报案。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聊视听资料后借机威胁,迫使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李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强制猥亵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性侵行为,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虽有不同,但也是以胁迫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人格权益和身心健康。利用虚拟、开放的网络实施猥亵犯罪,对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识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社会危险性将急剧增加。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本案警示家庭和学校应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常识的普及和网络安全素养的提高,互联网企业也应严格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文明使用网络的意识,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案例二  王某甲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夏某某与王某某结婚,2015年5月生育原告王某甲。王某甲出生后即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并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2019年,因政府建设,征收了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2020年10月,某村民小组向其成员分配了征地补偿款,每名成员分得7590元。该村以王某甲系“空挂户”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致王某甲未能参与此次分配。王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2019年度集体收益款759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甲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其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甲支付759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因妇女儿童的主体资格发生争议。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例三  张某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左某某与张某于2017年2月结婚,2017年11月生育张某某。2020年1月,左某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随母亲左某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张某婚前按揭的房屋由张某、张某某各享有50%的份额,张某某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左某某管理。左某某与张某离婚后,案涉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2020年4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赠予张某某的约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4日,张某与第三人黄某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黄某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含装修款)150万元给张某,张某当日交付房屋。后黄某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150万元,双方于2020年7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张某用出售案涉房屋获得的款项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33万元,案涉房屋出售后实际所剩价款为117万元。2020年8月,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房屋出售余款585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案涉住房50%份额赠予原告的内容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且被告另案提起的要求撤销该赠与内容的赠与合同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被告应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份额的约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受让案涉房屋时系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案涉房屋的权属已从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售案涉房屋实际剩余价款的50%向原告支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85000元售房款。

典型意义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未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自行处分该房产,会涉及到未成年人财产权益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密不可分,且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单纯赠与关系。此前,赠与方起诉请求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赠与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售他人,未成年子女为挽回损失,请求赠与方支付售房款中的应有价款部分,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依法保护了该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也提示社会公众,如遇类似情形,应依法及时办理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产生纠纷。

 

案例四  吉木阿某某等三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曲木布某某与其妻吉木五某某发生争执,持铁锤击打吉木五某某,致其死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曲木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是曲木布某某、吉木五某某的子女,均系未成年人(申请救助时分别为11岁、9岁、8岁)和在校学生,由其伯父、叔父轮流代管照料生活,除每月领取民政救助金外,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的母亲被父亲杀害,失去父母的监护。三救助申请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救助条件,遂决定给予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对困境未成年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遭遇母亡父入监的家庭不幸,亟需援助之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人民法院秉持扶危济困、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理念,对三名遭遇严重心理创伤和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也让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得以慰藉、困难得以缓解,鼓励未成年人早日走出阴霾、迈向未来。

 

案例五  王小某诉钟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王某与钟某因打工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生育女儿王小某。2008年,二人解除同居关系,王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其后钟某多次探望女儿并支付部分抚养费用。但自2012年起,钟某未再履行抚养义务。王某2012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后于2015年离婚,现在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月收入约为4000-5000元。钟某2013年结婚并生育一女,现在工地务工,月收入约为3000-3500元。

2020年10月,王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106500元(含生活、医疗、教育费,自2008年8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生活、教育费2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岁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随其生母王某生活,生父钟某即本案被告对原告仍有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从2012年1月起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2012年1月到2020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酌情认定为40000元。从2020年11月起,根据原告生活和学习的实际需要,结合其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并作出相应判决。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本应得到社会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的依法审理,可以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责任观,自觉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让司法的阳光平等普照每一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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