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七十三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
来源:最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前,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越来越少,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许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无情干涉,迫使许多父母牺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工作,子女能按时支付老年人的赡养费用,多年的母子情得以重续。
答起来
【民法典快问快答】
01
老公是个文艺青年,擅长写作,出版了一本书,得稿酬10万元。老婆说,这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拿来分我一点。老公说,这是我自己写书得的,有强烈的个人印记,这钱属我个人财产。你来评评理,这钱到底是谁的()
A.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有;
B.老公一个人的,自己写书,有个人身份属性,跟老婆没关系;
C.老公应该多分一部分,老婆贡献太小,给一点安慰一下;
D.老公一人的,但要发扬社会主义优良家风,分老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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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